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2.3.20 架空管道的支吊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或固定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其型式、材质及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计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支撑点处应能承受5倍于充满水的管重,且管道系统支撑点应支撑整个消防给水系统;
3 管道支架的支撑点宜设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其结构在管道悬吊点应能承受充满水管道重量另加至少114kg的阀门、法兰和接头等附加荷载,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可按表12.3.20-1选取; 表12.3.20-1 充水管道的参考重量 注:1 计算管重量按10kg化整,不足20kg按20kg计算; 2 表中管重不包括阀门重量。
4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表12.3.20-2的要求; 表12.3.20-2 管道支架或吊架的设置间距
5 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穿梁处宜作为一个吊架;
6 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
1) 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DN50时可不设;
2) 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15m,每15m长度内应至少设1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DN40可不设;
3) 管径大于DN50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1个防晃支架;
4) 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重量再加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变形;当管道穿梁安装时,管道再用紧固件固定于混凝土结构上,宜可作为1个防晃支架处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30%,不应少于10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在城市、居住区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4)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