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款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折叠食品摊贩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