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申请办理商标转让质量可靠

2024-03-30 03:42:11

哪些商标可以转让?
1 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2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进行转让。
2 申请中的商标:对于已经受理、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的商标,虽然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般认为,随着审查工作的进行,这类商标是有可能获得成功注册的,因此实务中是允许此类商标参照注册商标的要求进行转让的。
3 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是以注册原则为主、使用原则为辅。因此,对于已经投入使用、但是没有进行注册申请的商标,或者曾经申请过、但是被驳回的商标,通常只有在度比较高等特殊情况下,才可能获得保护,而且所获得的保护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注册商标权。对于此类商标的权益,一般认为和使用主体关系密切,因此一般不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 申请中的商标不能成功注册的风险
虽然申请中的商标允许进行转让,但是此类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功注册,如基于相对理由或者理由被驳回;即使通过了实质审查,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期间还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因此,对此类商标而言,受让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能认为受理了的商标申请必然会获得注册。
2 商标转让申请不被核准的风险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一般不允许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共存。对于同一商标持有人而言,其名下持有多件类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不会影响到商标功能的发挥。但是,如果该持有人仅仅将其中的部分商标转让给他人,势必造成商标识别功能的丧失。因此,对于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会进行这方面的实质审查,具体要求是: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转让将不予核准。此外,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也会不予核准。因此,受让方需要提前做好这方面的尽职调查,并且在转让合同中对此类风险进行明确的约定。
3 转让的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虽然经过了商标局的审查,但是其权利可能是存在瑕疵的,原因在于,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注册不当的情形。因此,各国普遍设立了商标注册后的宣告无效程序,以此来对注册不当的情形进行纠正。我国《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常见的无效理由有,和在先的商标构成近似、恶意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等等。商标无效宣告可能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也可以发生在签订转让合同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签订转让合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4 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
除了上述权利瑕疵外,还可能涉及两类与注册商标使用相关的特殊风险。如上所述,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这个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商标的使用。因此,一方面,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得太少。如果使用得太少,肯定发挥不了商标的作用。因此对于长期怠于使用的商标,在很多国家都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在中国,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撤销。另一方面,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能过度。如果同行业的人都开始使用某注册商标来指代某一类商品,即该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候,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基本上就丧失了。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比如,氟利昂、阿司匹林、席梦思等初都是注册商标,后来由于使用过度了,导致很多人以为是通用名称,这个时候该注册商标就从私人所有财产变成了社会公有资源。因此,商标的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需要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

注意事项:
1、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2、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权。
4、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5、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7、商标局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8、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1]
9、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10、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要求提供公证或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1]
11、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决定。
12、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受让人在取得商标权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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