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业务流程功能: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缴交、--交费--回收公司解体照相--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解体情况--业务岗审批--支队办公室盖章--注销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经济贸易会等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标准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
四种情形将强制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