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多数时候会选择受自己控制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代理机构,来增大意向性中标单位中标的机率或使其终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寻找招标代理机构的目的原本是减少甚至避免招标人与与投标人的直接接触,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招标方的某些不当行为会导致代理机构的立性降低或丧失。
一些资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方为了参与招投标活动,甚至终取得项目的中标,不惜违规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虚报业绩来欺骗招标方,获得投标资格,骗取中标。如果这类投标方后中标,势必会引起其他投标方的不满,甚至投诉,后导致招标方与中标方接受部门的审查,轻则此次招标无效,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方、投标方等各单位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更应着重注意审查投标方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要求。
招标方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者与投标方存在的利益关系,在对评标成员进行选择时通常不会按照规定采取随机抽签临时选择的方式。甚至有时招标方、评标成员和投标方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或偏向性评分。在对评标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对其的产生方式与立性进行着重审查,防止评标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投标方中标之后,有些中标方会做出“中标、结算”的行为。因为它们虽以较格获得了项目的承建资格,但往往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因此,在获得中标资格以后,他们为了从这个项目建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分包给不具有承建资格的其他建设单位,从而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于此种情况,审计人员在对建设项目的签约阶段进行审计时,应通过对终中标方的往来项目或建设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进行检查与核实来判断中标方是否有转分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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