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1、认真自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文本和附图,交叉检查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文本、附图的规范,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正文图表前后要一致。
2、清理送审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送审稿的装订任务,按规定数量将送审稿送达水行政部门。
3、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完成PPT的制作,准备好多煤体。
4、参加评审会认真汇报,回答提问,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