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程序
ChinaGAP认证程序
ChinaGAP认证程序一般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检查准备与实施、合格评定和认证的批准、监督与管理这些主要流程。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后,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获得认证机构授予的认证申请注册号码;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所适用的控制点的符合性,并完成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在完成对检查报告、文件化的纠正措施或跟踪评价结果评审后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
GAP产品认证程序
1 目的
为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GAP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3 职责
3.1中心领导作出认证批准的决定。
3.2产品处负责申请文件的评定。
3.3产品处负责检查文件和涉及证书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审查文件等的评定。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一)申请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三)经检查现场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文件;
(五)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保持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一)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农场、仓库、市场),证明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在认证有效期之内,没有违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第9.2条款要求和《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 况。
(四)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5 程序
5.1 认证批准程序
5.1.1 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根据相应的检测要求,提交检查组、产品处或分中心/评审中心。
5.1.2
5.1.3 检查组对检测文件进行评定,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5.1.4 认证决定人员对报送的检查文件、检测文件进行评价,核实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准。
5.1.5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作出认证批准。
5.1.6 如果终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或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准认证的决定。已发生的费用不退回,需缴纳的费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按《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条款7中有关规定处理。
5.2 认证保持程序
5.2.1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组织对获证方进行不通知检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审核。
5.2.2 必要时,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监督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将完成的检测文件上报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2.3 合格评定人员对涉及认证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检查文件进行评定。
为改善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现状,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农产品出口,填补我国在控制食品工厂生产源头的GAP农作物和畜禽生产领域中GAP的空白,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2003年4月国家认监委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GAP良好农业规范”体系。
2004年,国家认监委组织质检、农业、认证认可行业启动了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
2005年12月31日发布GB/T 20014《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涵盖大田作物、水果、蔬菜、牛羊、奶牛、猪、家禽等产品,该标准在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1月24日,国家认监委发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4号公告),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规范认证活动。
打破国外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
近年来,世界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农业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技术优势,纷纷运用农产品贸易需要通过认证认可的手段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茶叶、蜂蜜、畜禽、水产品出口受阻,这其中固然有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因,但也存在进口国的原因,如我国畜禽肉(特别是冻鸡肉)长期因兽药残留问题而出口欧盟受阻;我国在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及运输过程中都是自行组织生产,对农畜产品生产、运输和加工等环节监控力度不足。
如果没有标准或标准不适应目前的发展需要。就谈不上与国际接轨。随着一些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非关税壁垒有增无减,其中诸如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屡屡成为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口设限的武器。因此,无论是从扩大农产品对外出口,还是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我们都提高我国农业标准化与产业化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研究与示范推进工作,这对于确保我国农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农业的分工与竞争,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