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股东会议通知登报联系电话

2024-10-17 11: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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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在B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并且A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但是B公司只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并没有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A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A公司丧失了在B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所以B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办理减资只公告不通知的法律风险分析实践中,部分公司为避免债权人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在明知债权人及其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却不直接通知债权人,仅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完成减资程序。这一做法使得债权人无法必然获知公司的减资信息,侵害了债权人要求公司在减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的权利。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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