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措施始于2023年11月28日,当天突尼斯在日报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的配额限制为764吨。随后的两个年度,即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和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配额量分别提升至1020吨和1274吨。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到用于生产家具及床垫的铁或非合金钢丝(碳含量介于0.25%~0.6%、以及碳含量大于0.6%,未经涂镀)。相关产品的突尼斯税号为72171050002和72171090100。
对中国的铁或非合金钢丝出口商而言,这一保障措施可能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在面对如此挑战时,中国企业正在考虑借助转口贸易方式来规避这些新兴的贸易限制。转口贸易涉及将产品运输到第三国,然后再从那里出口到终目的地国家。通过这种策略,中国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绕过直接面向突尼斯市场的配额限制。
国际物流运输注意事项:
1、要适度和合理包装: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重量、尺寸、形状、体积等)选用大小合适的包装箱、板以及包装填充物、封箱方式(是否缠打包带)以及加固方法等。一定要避免包装箱过大,造成内部留空的不足包装,这极容易造成包装与货物的破损。当然,也不应过度包装,造成包装材料的不必要的浪费;
2、注意方向和重心平衡:如果不能侧放、倒放,正面朝上的货物,一定要在外包装上标识清楚,四面都要有“向上”等相关标示,在搬运、装卸、储存、运输过程中都要严格按照外包装上的箭头标识正确操作和处置货物。包装件的重心应该位于中心位置,重量分布尽量保持平衡,如果由于物品本身的问题无法保持重心在中心附近,好标明那边重;
3、要方便装卸搬运:包装良好,容易搬运,便于装卸,有利于提率,同时能避免“野蛮装卸”可能给货物带来的损害和破坏。
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
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
装成的制成品。(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