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折叠食品摊贩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