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虽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经过登记了的软件,可以减免征收增值税、可以获得国家的保护、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在企业破产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拍卖获得有形资金。因此,作为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和个人才智体现,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具有深远的意义。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其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是认真贯彻《著作权法》及其他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著作权人及相关者的权益为中心,帮助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促进著作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委托,行使机构改革前部分由国家版权司行使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