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所需资料:
公司名字
法人、股东信息;
注册资金,
监事信息(监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股东可做监事);
注册地址;(需红本租赁凭证)
经营范围,可以模拟自己的同行
港澳台有入境记录,则无需进行公证或认证,港澳地区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或(复印件1份,验原件)
投资公司成立时一般可以设董事会,当然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如果不设董事会的话,需要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既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则需要出具明材的材料。
1、外资公司注册名称和内资一样,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注册公司代理用“(中国)”字样。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明;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的书面答复);登记注册委托书;经营项目属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投资者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投资者的资信;《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或(影印件);住所和生产场地(场地表、、租赁协议);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影印件;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办事机构可免交);分支机构场地明(租期应一年以上);隶属企业的报告;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或(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明和银行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告。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报告。在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及印模;《登记注册委托书》;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税务完税(办事机构免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报告;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登记注册委托书》;年检合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明。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