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其中,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经核准等级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合伙企业如果确定了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登记事项中还应当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等级,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合伙企业并未成立。“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为,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以及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市场常见的两种组织形式。有关于公司架构设计,选择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考虑方方面面的需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其中包括股权激励平台、私募基金、创投公司等。存在即合理,这恰巧说明,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鲜明优势,当其更能满足需求时,合伙企业就逐步登上了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