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提供资质申请资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三、建筑管理处接受资质申请资料,进行政策性审查,并登记后组织进行评审(兵团所属企业先征求兵团建设局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四、在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建筑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厅有关处室会审; 五、建筑管理处将符合资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