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暂停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
2、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
3、劳务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作业企业,即作业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地位等同。
4、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5、暂设立7个: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作业。
6、试点地区: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目前,已明确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有: 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区域(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2016年8月1日起,山西省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 8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作业企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劳务分包公司。
(二)发展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或者不同工种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持证技术工人担任。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7个: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作业。每个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技术工人不少于50%。每个建筑作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2个以上。作业企业需按登记的作业范围与持证人员技能工种岗位从事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申请登记,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sc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在“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填报并上传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即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
(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全省在建项目应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技能等级情况、从业记录、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改革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沟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规范建筑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备案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作业企业及时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持续推进。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 〕18号)等文件的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建筑劳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目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由于建筑劳务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税收政策不够明晰给建筑劳务用工中各主体带来一定的法律及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