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1.1 表面凸起部分的高度小于3.2 mm,且高度不超过部分宽度一半的区域;
4.1.4.1.2 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
4.1.4.1.3 位于通过该排座椅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 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
4.1.4.1.4 诸如“柔性金属网”部件。
4.1.4.2 位于5.8.1.2规定的区域2内的表面,若满足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则允许其曲率半径小于5 mm,但不 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座椅与乘客头部直接接触。
4.1.4.3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则上述除对附录C规定的靠背吸能性试验要求之外的所有要 件。
4.1.5 在按5.2和5.3规定进行的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移位折叠装置或其锁止装置均不 在碰撞过程中不会增加伤害程度的变形(包括断裂)且能承受规定载荷。
4.1.6 在进行5.3和附录F中F.2.1规定的试验过程中,锁紧装置不得松脱。
4.1.7 试验后,用于或有助于乘员通过的移位折叠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且至少能解锁一次,并按需要使座椅或座椅的一 对于其他座椅移位折叠装置、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允许产生变形、断裂,但不允许失效,并保持在原位置。对于带有头
5.4.3.6试验过程中或试验后,如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现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满足5.2规定。否则,应进行5.2规定 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是否满足该规定要求。 对于座位个数多于头枕个数的座椅(长条座椅),也应进行5.2规定的试验。
按照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定制设备、汽车座椅固定装置、座椅固定装置、座椅头枕强度、座椅头枕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