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按照燃料可以分为天然气、城市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等;
按照功能可以分为KS-Q燃气开水、CLHS/CWNS燃气热水(包括燃气采暖和燃气洗浴)、LHS/WNS燃气蒸汽等;
按照构造可以分为立式燃气、卧式燃气;
按照烟气流程可以分为单回程燃气和三回程燃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定义的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燃气锅炉操控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减少炉膛和烟道遍地漏风;制粉系统运行中尽量少用冷风和消除漏风;应及时吹灰、除焦,坚持各受热面,尤其是空气预热器受热面清洁,以下降排烟温度;送风进风应尽或许采用炉顶处热风或尾部受热面夹皮墙内的热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