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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日,家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的杨先生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他说:“明明约定好的签完合同先付货款总价的60%,等货物全部到了之后再付剩余货款的40%,可货才到了一部分,商家就要求付清全款,否则不给余货,商家这样做合法吗?”
据杨先生介绍,今年3月26日,他在临沂市郯城县格力中央空调专卖店订购了一套家用中央空调,总价款为21400元,合同签订单位为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又用笔加注了一条,内容是:合同签订后付60%,即12800元,货到后付余款40%,即8600元。
可到了4月份,刚刚才装完室内机,商家就要求杨先生把余款40%付清,否则余货就不给送了。杨先生说合同上明明写的是货到后付清余款,而商家却说哪怕是送到了一样货,就说明货物已经到了,就得付清余款。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杨先生于6月28日拨打了临沂市12315。7月7日,临沂市12315工作人员给杨先生回复称,经调解,商家答应一周后将余下货物送到杨先生家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再付清余款。杨先生说,他当时表示同意,可谁知道到,商家后来却一直没有给他送货。
8月17日,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陈经理告诉记者,她和杨先生本来就住在一个小区,近因资金周转紧张才主动要求杨先生先把剩余的40%的货款交了,而杨先生却担心交了钱不给送货,这样双方才一直僵持着。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主任芦云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在这起投诉中,商家的做法是否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芦云:“《合同法》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还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之声:消费者在购买家电或者其他商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商家提出让消费者先付款的做法,消费者可以怎么做,维护自身权益?
芦云:“在我们合同法的领域,约定当然是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去按照合同法的一些具体的条文性的规定履行。所以在购买家电的时候,无论消费者是从卖场还是从网络平台购买,双方都要把产品的型号、批次、运送时间,包括运费、保险等内容,向对方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