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船舶类型上信号设备配置不同、以及人员理解差异,致使航行灯的配置经常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某地海事部门的一次检查中,就有近乎一半船舶的航行灯不满足要求!
下面我们就对船舶航行灯通常存在的缺陷问题、使用规范等进行介绍,以充分发挥航行灯的避让作用。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8)灯浮标:通常是灯具和浮标搭配使用,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而浮标是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二者搭配使用有助于船只日夜通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