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的水平弧内表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内显示。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