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灯、尾灯、桅灯外,在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对于航行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其他情况号灯的使用
锚泊时:仅显示锚灯(一盏白环照灯)。失去控制的船舶:除了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还应在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限于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灯、尾灯、桅灯外,在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这些重要标识可以很容易的传递一些重要信息,如,危险标识、故障标识等,以避免大型航道事故。国际助航标准已经制定,规范航标灯的颜色、灯光、位置等信息,以便航行者辨识,并能很好的避免航道混乱,以确保船只、人员的安全。
标示航道的水深、横流、水下管 线及架空电缆;预告风情以及指挥狭窄和急弯河段的通行。在开辟航道的水域内均需设置航标。
灯罩设计:灯罩透镜面的设计,通过灯罩,使光源光线平行射出$达到垂直散发角,使中心光源在轴向均匀拉开,产生好的光强和达到聚焦和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