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B-0823-C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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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法律上讲,陈师傅的情况属于工伤无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师傅属于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发疾病、遭遇不幸,理应被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的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即便陈师傅的情况有一定特殊性,即便是“自愿放弃社保”,但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属于普惠性质的倾斜性保护。《工伤保险条例》即开宗明义,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 “上社保”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即便陈师傅没有社保,也并不影响后续的工伤认定。
只不过,这笔费用的出处有所不同。如果是职工之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有关费用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如果未参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陈师傅所在的汽运公司应当自掏腰包。
或许,汽运公司会感到有点冤枉,其在接受采访时称“并非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而是“有些驾驶员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该公司“每个月会发放500元社保金,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等。
问题是,我国法律明明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 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企业的强制性义务,这项义务并不能转嫁给劳动者,也不能“变形走样”。
所以,无论员工是不是“自愿放弃社保”,只要事实上出现,员工未实际参保的情形,企业方面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规定,恰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企业方面的推诿,躲掉了应尽的缴费义务。
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折射一个法治社会的温度。 目前的工伤认定结果对陈师傅亲属来说,算是一个安慰,而对于企业来说,扛起该扛的法律责任,更是一堂不无裨益的劳动法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