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化集约化化第三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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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适用于立设置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区化、集约化、化的消毒供应服务模式,能够帮助地方和医院节约资金投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消毒灭菌质量,降低感控风险,同时可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投资。

将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阻水、阻菌、透气,可穿戴、可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视为软器械,纳入到手术器械的管理范畴。且要求:清洗软器械(可阻水、阻菌、透气的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穿戴、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应当配置完善的洗消灭一整套设备设施。

从面积的要求来看,如果需要三条流水线需要同时设置,而且灭菌区域不能共享,那医疗消毒中心的面积相当于少需要5400平米(软镜800平米、硬器械2000平米、软器械2000平米、水处理300平米、物流面积300平米,一共5400平米。)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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