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规定我国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围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
品 种
猪 肉
牛 肉
羊 肉
鸡 肉
水分含量
≤77%
≤77%
≤78%
≤77%
冠亚牌SFY-30R肉类水份检测仪操作方法:
1.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
2.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3.取出样品盘,将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4.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冠亚牌SFY-30R肉类水份检测仪注意事项:
1、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取样部位和样品量能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2、取样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水分组成。
3、鲜肉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检样和复样应冷藏保存于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变质或水分损失。4、采样后应尽快安排检测,分析样品较多不能超过24小时,备查留样应保存在0-4℃之间,防止肉样解冻时水分损失。
5、若检测结果水分含量超过77%,判定该被检样品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而不能随意判定为“注水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规定:“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