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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声测管钢花管;三门声测管钢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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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博钢管有限公司——声测管————声测管厂家——,传真:联系人:王经理26492800778主要生产各种规格声测管和注浆管!


百零一条(违反无组织排放要求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业生产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百零二条(违反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规定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省销售、使用超过限制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或未按规定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三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或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同级人民声测管厂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百零四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佳可行技术和治理要求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采取佳可行技术、佳使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理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百零五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台账管理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百零六条(违反LDA R管理要求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百零七条(违反移动源油品使用规定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声测管现货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八条(违反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管理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区域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声测管现货给予扣三分、处罚二百元以上的处罚。

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住房城乡建设等发放使用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百零九条(违反新车销售者义务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声测管现货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百一十条(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环节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由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禁止使用。

百一十一条(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义务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租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声测管现货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百一十二条(使用超标车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给予扣三分、处罚二百元以上的处罚。

经车辆停放地、维修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未予维修或者维修后经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予以发还。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待维修并检验合格后立即发还行驶证。

百一十三条(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声测管现货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六)七)八)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声测管现货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百一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百一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百一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扬尘管理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建立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

百一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扬尘管理及未按规定安装监管设施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七十四条规定及其他声测管现货律声测管现货规,未依声测管现货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参与施工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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