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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比例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7.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报市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28.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批准。
2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黄骅港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0.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31.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10月1日前,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环保部备案。
32.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各县(市、区)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要根据上级通报的预警信息或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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