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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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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亚辉公司诉无锡市东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置业”)、东鹏国际家居实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家居”)、杨晓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被崇安区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3)崇民初字第1499号)。亚辉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崇安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东鹏置业、东鹏家居、杨晓军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无锡文童商贸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崇安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鹏置业、东鹏家居、杨晓军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3)崇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崇安法院冻结了东鹏置业银行存款6983.44元,查封汽车【】辆,查封东鹏置业名下待售房产3套,限售房产82套。
崇安区法院在2015年5月25日做出了(2013)崇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无锡市东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置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亚辉公司工程价款447.8152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4.414762万元为基数,字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以447.81527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东鹏国际家居实业发展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家居”)和杨晓军对东鹏置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东鹏置业、东鹏家居和杨晓军均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
亚辉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崇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安区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21日负责本案强制执行的崇安法院执行局法官仲建洪明确告诉亚辉公司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亚辉公司当即询问执行法官崇安法院当时查封了东鹏置业待售房产3套,限售房产82套,怎么可能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告知亚辉公司,2014年1月8日该案的承办法官储庆文在东鹏置业的申请之下,将东鹏置业名下限售的82套房产解封,变更为由无锡市名家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无锡市坊前镇春阳路82号的房产。对崇安区法院储庆文法官变更查封财产的行为亚辉公司调阅相关材料发现,变更查封后的房产上还有权利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为11000000元的高抵押在查封之前存在。
此外,在亚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崇安区法院之前查封的东鹏置业名下待售房产3套,崇安区法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未组织评估和拍卖,知道2016年【】月【】日,申请人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作出的(2016)苏02民破2号通知书,无锡中院已于2016年2月6日裁定受理东鹏置业破产清算一案,正是因为崇安区法院拖延拍卖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变更查封物的行为,导致亚辉公司本应实现的债权变成破产债权,无法继续执行,给亚辉公司造成了损失。
希望大家扩撒,挽回亚辉公司损失
联系电话: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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