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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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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测范围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范围一般以企业场地边界为限。如果前期潜在污染区域识别过程中认为企业内部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边界外的可能性,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企业周边的潜在污染区域。

2 潜在污染区域和污染物识别
基于监管企业资料信息收集,开展必要的现场勘察工作和人员访谈,综合考虑企业类型、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潜在污染区域和污染物,并拍照记录。

2.1 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源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表1 企业信息分类表
分类 信息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理位置、企业类型、企业规模、营业期限、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或集聚区;地块面积、现使用权属、地块利用历史、地块规划用途。
污染源信息 生产区、储存区、废水治理区、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区等潜在污染区域平面布置图,污水管线图/雨水管线图、泄露记录、危险废弃物堆放记录、地上和地下罐槽清单、地下管网布设情况;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产品、原辅材料和中间产品清单,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清单;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及处理记录;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痕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迁移途径信息 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地面覆盖、土壤分层情况;地下水埋深/分布/流向、渗透性等特性;降雨量。
敏感受体信息 人口数量、敏感目标分布、地下水用途等。
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审计报告、地勘报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数据和污染记录;监测区域的交通图、土壤图、地质图、大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其他调查评估数据。

2.2 现场踏勘
在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应以待监测企业内部为主。在踏勘过程中,应尽可能勘察以下内容:
(1) 场地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通过辨识异常气味、污染痕迹、植被损害等状况判断是否已存在土壤污染;
(2) 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各类管线、贮存容器、排污设施等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3) 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废堆放处等;

2.3 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的目的是补充和确认监测区域的使用信息,以及核查所收集到的环境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应包括:场地管理机构或地方官员、过去该场地的使用者、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工作人员或周边居民)等。访谈内容参照人员访谈记录表,详细见附录1。

2.4 潜在污染区域识别
对本指南4.2.1-4.2.3节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HJ/T 25.3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及现场情况,判断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等,识别该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类型及其分布,说明确定其污染状况的逻辑和理由,在区域平面布置图中标记或用图表等形式建立污染源信息。
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潜在污染区域,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 生产装置区;
(2) 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3) 危险物质储存库、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区域;
(4) 物料输送管廊区域的储罐储槽;
(5) 各类地下输送管线(或沟渠)、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区域;
(6) 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7) 敏感目标方向的厂界;
(8) 根据资料或已有调查确定存在污染的区域;
(9) 该企业曾发生过泄露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涉及的区域;
(10) 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
我省不同行业企业典型潜在污染区域可参考附录2确定。

2.5 潜在污染物识别
依据4.2.1节至4.2.4节的前期调查结论,结合生产工艺用到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中间及产物环节和终产品类型,采取保守原则确定潜在污染物。同时考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对于不确定的项目,选取典型污染样品进行筛选采样和分析。具体按照 HJ 25.1相关要求进行识别。
本指南总结了常见典型12大行业(1 有色金属矿采选;2 有色金属冶炼;3石油加工;4 化工;5焦化;6 电镀;7 制革;8 YI AO制造;9 铅酸蓄电池制造;10 废旧电子拆解;1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1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特征污染物,可参考附录2。

3 点位布设

3.1 背景或对照点位布设
3.1.1 土壤背景或对照点
在距离企业2km以内的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潜在污染区域及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背景监测点。背景监测点应设置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及设施的上游,或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以提供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土壤质量的样品。
原则上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可采集深层土壤样品。在建设地下水监测井时初次钻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背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3.1.2 地下水背景或对照点
应在所有潜在污染区域的地下水流向的上游,与污染物监测井相同的地层平面上设置至少1个背景监测井。地下水背景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背景监测井距离所有潜在污染源的距离均应大于地下水的水流影响半径,位置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以提供不受设施运行影响且可以代表地下水水质的样品。地块内或邻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则可以作为地下水的背景点或对照点。

3.2 监控点位布设
3.2.1 土壤监控点位布设

3.2.1.1 土壤布点技术要求
原则上每个企业应至少筛选出2个潜在污染区域,每个污染区域应至少设置2个土壤监控点。采用知识判断布点,土壤监控点设置在布点区域内潜在污染源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如地表裸露、地面无防渗层或防渗层破裂处;并尽量靠近潜在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点位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监管企业在建设用地详查阶段的监测点,可作为企业土壤自行监控点位布设区域。

3.2.1.2 土壤采样数量及深度
土壤采样原则上以表层土壤(0~50cm处)为采样层,每个监控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深度样品。布点个数应视污染识别结果、污染区域面积、硬底化程度和生产年限确定,采样点总数不应少于表2所列数量。
表2 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布点数量
依据 土壤采样点位数量(个)
疑似污染区域面积(m2) 硬底化程度 生产年限(年)
<1600 / / ≥2
1600~5000 完好 ≤10 ≥2
>10 ≥3
较差 ≤10 ≥3
>10 ≥5
>5000 完好 ≤10 ≥3
>10 ≥5
较差 ≤10 ≥7
>10 ≥9

对于可能存在填埋污染设施的企业,需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深度应达到地下初见水位处。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时,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米),至少采集2个土壤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0 cm-50 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50 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
详细要求参考《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3.2.2 地下水监控点位布设

3.2.2.1 地下水布点技术要求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1. 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 km 范围内;
2. 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 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 个地下水采样点,选择土壤监控点所在的潜在污染区域。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井应设置在潜在污染区域所在位置或污染物迁移的地下水径流下游,并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严重的重污染区域或潜在污染区域。企业厂界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地下水采样应以浅层地下水为采样层,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 m以下。详细参照HJ25.2中“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和“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67号)”要求进行。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控点。

3.2.2.2 地下水采样数量
每个污染区域应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监控点,每个监控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布点个数应视污染区域面积及其所处位置、污染物迁移特性确定,采样点总数不应少于表3所列数量。

表2 监管企业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布点数量
依据 地下水监控点数量(个)
疑似污染区域面积(m2) 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的距离(m) 污染物迁移性(M*)
≤5000 ≤300 ≥0.01 ≥3
<0.01 ≥2
300~1000 ≥0.01 ≥2
<0.01 ≥1
>5000 ≤300 ≥0.01 ≥5
<0.01 ≥3
300~1000 ≥0.01 ≥3
<0.01 ≥2
(污染物迁移性(M*)参考《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得到。)


4 采样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方法及验收要求暂时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环办土壤〔2017〕67号)”的要求进行。

4.1 监测井建设要求
监测井的深度、厚度及建设材料基本要求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以及《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要求进行。

4.2 监测井保护措施
为防止监测井物理破坏,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应建有平台、井口保护管、锁盖等。保护管与水泥平台同时安装,保护管高出平台0.5m 。井口平台为正方形1×1m, 用强度不低于32.5R 水泥制作,地表下0.3m 厚,地表上0.2m 高。井口保护管由钢管制作,管长1m, 直径比井管大100mm 左右,外部刷防锈漆,喷制监测井标记。

4.3 监测井资料归档
监测井存档资料包括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建井验收书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4.4 监测井维护和管理要求
每年测量监测井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清淤。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 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分钟时,应进行洗井;对于潜在污染较大的区域,为防止污水扩散,可考虑使用微水试验测定井效率。

5 监测项目
根据4.2.5节提及的潜在污染物识别结果、《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确定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项目。我省“监管企业不同行业潜在污染区域及其对应的特征污染物”可参考附录2。

6 监测频次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频率应为每年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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