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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污染检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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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各排放源及其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与质量等,排污单位委托检测应按照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开展。

检测的内容包括:

(1)监测向环境排放的水、气、噪声污染物等(废水排放及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和噪声污染等);
(2)针对排污单位周边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的监测;
(3)针对和有毒污染物排放紧密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的监测, 可通过对参数进行测试来替代、补充排放监测。
(4)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环境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有特别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掌握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应对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方式:

自行监测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以及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环保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须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此外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须确保全天连续的监测;而采用手工监测的单位须按要求频次进行监测,而国家、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含规划及标准)针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要求的,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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