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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排污许可证之污水处理不达标高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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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惠州市万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集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为一体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着十多年的环境污染治理实践经验,本公司生产的环保设备及耗材广泛应用于化工、电镀、纺织、塑胶、造纸、喷涂、制药、印刷、电子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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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联和37区7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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