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以前,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后来渐变为古董、古玩。实际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个意思,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人们叫法不同而已。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代艺术品,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这为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
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务院以及后来的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公布了《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说的 “有形文化财”,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 (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单数),Εγ1(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 (ξζ1)。同时,还规定在一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为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