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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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XX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400010XXXX)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由郑XX、方XX组成,郑XX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各债权人2014年11月12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河南)
注销清算
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9月15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
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
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蒋XX 联系电话:0512-8957XXXX 地址:苏州市XX路XXXX室 邮编215000 XXXXXX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4年9月15日(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