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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处理规定:登报声明作废。接收方遇有遗失、、被抢等特殊情况的,应于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内容应包括遗失的名称、代码、号码等。开具方出具证明。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开具的票种、代码、号码、时间、金额、收款项目等。税务机关核实。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本人的情况说明、存根联(加盖方章或财务)、开具方的书面证明向各市(县)局征管科、市局各分局综合业务科提出申请。征管科、综合业务科对提交材料核实后,在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遗失,特此证明”,并加盖公章。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