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报广告部——广告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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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函(冒用公司名义)
针对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金融产品销售一事,我公司特此函告:
一、我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业务咨询、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我公司从未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以App等方式开展任何形式的金融产品销售服务。
二、不法分子在未获得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我公司名义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长春XX、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金融”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公司名誉权。该行为已经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上述行为活动均与我公司无关,就该事宜已向报案,如有其他购买者请立即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函告!
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声明登报,过去指将事实或意见(包括诗文等)在报纸上发表。随着电子刊物的普及,声明登报更加广泛地代表将一切信息资料发布在传媒载体上的行为。
另外,声明登报还特指遗失等具有一定法律约束效力的公证行为。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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