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现场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6个月。
防爆记录仪的使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调取行政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音像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随着移动通信、影音处理、无线宽带、图像识别、低照度可视、材料力学等技术的发展进步,作为防爆记录仪使用的主要行业主管单位,注意到阶段记录仪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相关情况,并经过深入调研,将技术标准涵盖范围由单一记录仪延伸至防爆记录仪、管理平台及数据接口,并结合实际需求对相关技术标准做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