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应当设专人对防爆记录仪进行保管。使用人应当在上班前或者开展现场活动前领取防爆记录仪并进行性能检查,在下班后或者活动结束后交还。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管理员。
防爆记录仪的使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调取行政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音像管理人员提供查阅或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使用防爆记录仪时因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摄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防爆记录仪又称记录仪或现场记录仪。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便于使用人员在各种环境中使用。
防爆记录仪产品经过将近三年时间在系统的使用摸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暴露出技术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法充分满足公安需求等问题。经过广泛调研,2011年公安部组织起草并推行实施了《单警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行业标准,统一了记录仪技术标准,明确了记录仪作为公安单警装备的产品属性,并规定产品经公安部特种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公安系统销售。
随着移动通信、影音处理、无线宽带、图像识别、低照度可视、材料力学等技术的发展进步,作为防爆记录仪使用的主要行业主管单位,注意到阶段记录仪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相关情况,并经过深入调研,将技术标准涵盖范围由单一记录仪延伸至防爆记录仪、管理平台及数据接口,并结合实际需求对相关技术标准做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