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测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及检验项目
锚具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见表 5. 7.2 出厂检验
7.2.1 锚具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锚具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7.2.2 出厂检验时,对外观、表面粗糙度采取全数检验∶ 对渗碳层深度和洛氏硬度采取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批量 5%,但不得少于2 套,抽样中若发现有一项要求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 材料要求
产品所使用的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并有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合格证明书、质量或验收试验报告。 5.6 制造工艺要求
5.6.1 零件机械加工应符合 JG/T 5011.10的有关规定。
5.6.2 螺纹的未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GB/T 197—2003 中的 7H/8g。有特殊要求的螺纹按图样执行。
5.6.3 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 GB/T1804—2000 中的有关规
定。
根预应力钢材的组装件小长度可按照试验设备确定。
对于预应力筋在锚具夹持部位不弯折的组装件(全部锚筋孔均与锚板底
小孔处的位置弯折时,可在此处安装转向约束环。当对组装件施加拉力时,该约束环不应与预应力筋之间产生轴向滑动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