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舶来品,在欧洲已经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商业拍卖进入中国只有一百多年,而艺术品拍卖在我国的历史仅仅25年。
虽然时间短,但我国有一部别国都没有的《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它对于发展我国的拍卖事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大众常有一种误解,认为《拍卖法》是由拍卖行业协会或是由拍卖公司设立的,这源自对我国立法工作的不了解。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组长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何济海副部长担任,副组长为前内贸部王魁才总经济师,成员主要由内贸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行业管理司、市场建设司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起草工作小组设在政策体制法规司,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和协调等工作。起草人员还到英国和德国考察相关立法和拍卖市场,终,《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拍卖法》里有这样的规定,拍卖行不能拍卖自己的物品,只能接受他人的委托拍卖,再召集潜在买家前来竞价。有人认为:拍卖行一手托两家,公平地对待买家卖家;社会上一些人认为拍品送不进拍卖场是因为拍卖行只重视买家而不重视卖家。事实上,拍卖行更加重视卖家的利益。因为,拍卖公司与卖家签署的是委托拍卖的代理合同,而与买家之间也许没签任何协议,仅仅是提供一种方便竞买的服务;拍卖行所挣的佣金与成交价成正比,利益与卖家利益成正相关;而买家希望尽量买便宜些,这与拍卖行利益相反;由于拍品资源上的紧张,拍卖行接受委托时对重要拍品会在佣金上会给以打折,但一般不会对买家佣金(国外常称此为“酬金”)打折。
藏品送不进拍卖公司的原因很简单,不是拍卖行不缺货、不重视,而是送来的货不行,要么品质不行,要么不值得拍卖,要么东西不错但过高。
判定一件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一般只能依靠鉴定者的眼睛进行辨别并与记忆中的真品标准件进行比较而得出结论,因而鉴定常常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经验主义。文物艺术品的真假区分往往都是相对的,因为谁也没在现场见到画家在画,工匠在做,真的证据常常很难找到。所谓真假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接近真品的百分比,说某件作品为真,是指其真实率或许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拍卖行都奉行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惯例:对艺术品古董可以不其真伪和品质,由买家们凭各自的眼光以质出价,者也许代表了真实性更高,品质更好。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认为拍卖行应该要保真。这实际上是没弄明白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也没搞清艺术品真伪鉴定的难度和相对性。拍卖行不是拍卖品的主人,而各种文物艺术品的品质参差不齐、千变万化,拍卖行无法真正了解他们的内在质量。拍卖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诺就是对相对真的东西做出承诺,这是不切实际的。即便终问题到了法庭上,仍然面临真假无法判断的问题。
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惯例与古玩旧货的特点,在其第61条里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这样的“不保真”声明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因为没有的真,也就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有的担保,否则,要求文物艺术品的真,拍卖行也就都不要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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