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经原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另一方面,理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提升回收行业深加工、再利用、再制造的水平和能力,不仅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人们绿色消费理念,还有利于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在消费端,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环保意识,另一方面要关注消费者关切,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保障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全过程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北京市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回收经营者应当面清理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举措无疑开了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