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前期工作
1、接到任务以后,熟悉工程设计方案,整理资料(提出编制所需主要资料)向业主方寻取。
2、记下业主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工程经理或工程师电话,以便工作衔接。
3、到项目所在地(工程现场)进行采点、照相,充分了解项目红线内水土情况和地形地貌,结合设计方案,对施工方式、工期、土方等进行深入了解,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
4、结合项目原始地形图进行土地利用类型分类,勾画出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各区县补偿价格,通过计算,制作完成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确认函”,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会同业主方进行三方确认。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1、认真自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文本和附图,交叉检查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文本、附图的规范,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正文图表前后要一致。
2、清理送审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送审稿的装订任务,按规定数量将送审稿送达水行政部门。
3、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完成PPT的制作,准备好多煤体。
4、参加评审会认真汇报,回答提问,做好记录。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1、阅读和领会意见,认真修改、完善。
2、将修改完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发往组长,进行复审,完成修改情况表。
3、整理报批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报批稿的装订任务,准备好电子版(刻盘三套)和项目审批申请表(交业主方盖章),按规定数量将报批稿送达水行政部门等待批复。
4、得到批文通知以后,联系业务人员前去水行政部门取,并给业主一份,剩余带回公司存档。
“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水土保持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走发展的路子。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的需要,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切实依法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判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根源,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取更加务实的举措解决好水土保持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和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以水土保持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服务国家战略的要求。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等对水土保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发挥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和改善生态的重要功能。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求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积极稳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水平,要求坚持生态,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要求抓好中游水土保持,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旱作梯田和淤地坝建设。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要求发挥水土保持改善生态、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要求水土保持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目标,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增产增收和生活质量提升结合起来,与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科学配置水土保持各项措施,大限度发挥水土保持综合效益,创造更多的生态产品,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力助推乡村振兴。
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破除制约发展、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水土保持以科技创新为,强化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数字水保、智慧水保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持续深化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水土保持制度体系,实现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方式,以公正监管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政策机制创新,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和市场、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发展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