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一、关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技术人员申报
(一)中、城乡规划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乡规划技术人员。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技术职称证书。
(2)职称证书上名称或所从事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规划管理。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城乡规划相关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城乡规划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有此证书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二)中、土地规划管理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土地规划管理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土地规划管理技术人员。
(1)职称证书上名称或所从事一栏注明为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经济(研究)。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土地规划管理相关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名称含有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科学与技术、土地规划与利用或国土资源管理。
(三)选择方向进行认定的情形
具有中技术职称符合以下情况的,申报单位可以在中、城乡规划技术人员和土地规划管理技术人员中,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1)职称证书上名称或所从事一栏注明为国土空间规划。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上的名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职称证书上名称为国土工程、国土、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的,根据职称评审表主要业绩内容确定方向。
二、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其他技术人员申报
(一)道路交通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道桥、交通规划、交通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城市交通、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具有技术职称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二)给排水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给排水、市政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水利工程;具有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三)建筑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建筑、建筑学、建筑设计;建筑师、注册建筑师;具有技术职称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
(四)电力电信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电气、电力、通信、市政规划设计;具有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电气工程师。
(五)燃气热力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能源开发与利用、供热、制冷、燃气。
(六)地理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地理相关学历证书,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七)风景园林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园林景观设计、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林。
(八)生态环境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生态环境、环境工程、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九)经济人员:经济师;具有技术职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自然资源经济研究。
(十)地理信息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
(十一)海洋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政策与规划研究、海洋调查与监测、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预报观测与防灾减灾。
(十二)测绘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国土调查与监测;具有技术职称且为注册测绘师。
(十三)林草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林业(林草)工程、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自然保护地、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资源保护与利用。
(十四)地质相关人员:具有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为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岩土工程勘查与治理、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物化遥。
三、有关问题解答
(一)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申报资质的技术人员有哪些基本条件?
1.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全部为专职,在两家及以上单位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
2.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由资质申报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二)职称方向相近未在申报指南列出的是否能够申请?
各相关职称系列评审在设置方面有所不同,对于职称证书上名称在申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出的,名称相近的可参照相近提交审查;名称相差较大的,需同时应提交职称评审表扫描件,根据工作业绩等内容综合研判。
(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什么要求?
1.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社保一致性核查的人员,可不再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2.证明应从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印章,并能够看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单位或资质申报单位的分公司,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3.申报单位人员社保总表的,需要在申报的技术人员名字前作出标记。
4.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为补缴的,不予认可。
(四)关于职称证书方面有什么要求?
单位自行评审颁发的规划、工程类资格证书,各类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务中心、各类高校等机构颁发的工程类职称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上述单位确有城乡规划或其他职称评审资格,要求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函或授权进行相应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年龄方面的要求怎么把握?
除允许资质单位不超过2名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允许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名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为70周岁以下返聘外,其他作为申报资质的人员均应为退休年龄以下,正常缴纳社保。
返聘人员应提供聘书以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正规离退休证书。无离退休证书的,需提供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固定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申报资质有什么要求?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社保在规划编制单位即认定为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兼职教师(社保在高等院校缴纳)不超过12人,并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城乡规划师不超过3人、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人员不超过1人、其他技术职称的不超过1人、中级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高校直接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与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报资质条件相同。
2.高等院校教师(社保在学校缴纳或编制在校方)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证明材料中应明确包含以下3点:一是此人身份为本校教师;二是该规划编制单位隶属于本校;三是此人专职从事规划编制,未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
3.申报的兼职教师,职称证书属于工程类的,是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要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讲师(对应中级职称)、副教授、教授等高校职称证按照规定比例申报,超出规定比例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4.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坐落与面积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七)关于技术人员配备的有关问题
1.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可以冲抵对应类别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2.不同学历层次方向不同以及有双学位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向,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八)关于批后监管
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统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进行批后监管。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按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按照新标准取得资质的,按新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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