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急性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浸出毒性和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依据 :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特点进行分类收集、包装、标识及暂存,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与危险废物处置商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并申报处理计划,在等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回复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安全转移废物处理。
贮存危险废物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报经原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