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当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当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的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中,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当出现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这种情况,生产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