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3.2 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20.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23.3 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本章第 22.1 款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勘察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勘察项目现场。 供应商勘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勘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采购人在勘察现场中介绍的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