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第八条款、第二款修改为: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
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六、删去第十八条项。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款第五项。
八、其他修改:
将“市容环卫部门”统一修改为“绿化市容部门”。
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款、第十八条原第三项的“厨余垃圾”修改为“餐厨垃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
调整后,重新公布。
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