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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靠谱危房鉴定品质优良,房屋危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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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危房鉴定,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1. 从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资格入手
危房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有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查询该鉴定机构是否拥有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文件信息,以确定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在段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该房屋拆迁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就不具备鉴定资质,故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章”。据此,鉴定机构应为“官办”,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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