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列入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申请人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的等级。职业技能鉴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经鉴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培训、考核时,要严格按规定颁发证书。对参加各类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应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按《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规定,由各地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职业技能鉴时,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条件,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质量。对符合要求并经鉴定合格者,方可发放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岗位资格证书是指性或技能型要求较强的特殊岗位,所要求的各类上岗证书,如特种作业证书、上岗证书、培训证书等。
岗位资格名称,一般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自行设置工作岗位的名称。但有一件事情是不明确的:这个岗位的资格是如果是国家职业资格规定设置的特殊职位则要由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来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