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
长度 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
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 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 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 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 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 高审批效率。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 关参加。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