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是国内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业所规定的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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