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有何处罚?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书(申请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权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六)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